(2015)溧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忠心与被告张青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心,张青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黄忠心,男,1985年1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欢,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岩,男,1972年10月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心诉被告张青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忠心负担。审 判 员 童清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曹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