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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昌新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昌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10号罪犯郝昌新,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松山区人,小学文化。因流氓罪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被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九日被赤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被赤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七日被赤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昌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郝昌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昌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83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和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8481.12元,获奖金601.6元。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187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郝昌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昌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