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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贵平与汪军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平,汪军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胡贵平,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住平桥区。被执行人汪军舰,男,汉族,1988年7月29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汪军舰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军舰在平桥勤务大队有事故处理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军舰在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的预存款予以提取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