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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万伯淮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伯淮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06号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伯淮,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伯淮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万伯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万伯淮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扬德审判员  徐钰城审判员  明延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