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兴文农商行与杨凯、代泽友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凯,代泽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农商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焰东,石海支行行长。被告杨凯。被告代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文农商行与被告杨凯、代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兴文农商行承担。审判员 邓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