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俊宝与刘日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宝,刘日柱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王俊宝。委托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日柱。原告王俊宝诉被告刘日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俊宝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俊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