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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俊宝与刘日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宝,刘日柱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王俊宝。委托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日柱。原告王俊宝诉被告刘日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俊宝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俊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