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洪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洪商初字第121-1号本院对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溧洪商初字第121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溧洪商初字第121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3行至每5行“案件受理费16850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7425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由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3700元(已交16850元,缓交16850元),减半收取16850元,由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14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