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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洪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洪商初字第121-1号本院对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溧洪商初字第121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溧洪商初字第121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3行至每5行“案件受理费16850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7425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由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3700元(已交16850元,缓交16850元),减半收取16850元,由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14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