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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吴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催字第34号申请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晖。申请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人为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收款人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号码为40****51/25****77,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06日,到期日为2015年05月0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无锡荣成纸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要求依法享有该票据权利。经审查,利害关系人无锡荣成纸业有限公司出示的汇票与申请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陆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