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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沈真丽与王溪和、王丽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真丽,王溪和,王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386-1号申请执行人沈真丽,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委托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溪和,曾用名王溪河,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王丽妹,曾用名王丽珠,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人沈真丽与被执行人王溪和、王丽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