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王某甲,河北联润美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装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佳,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人民政府职员。委托代理人梁蕾,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阅春,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佳、被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蕾、王阅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未成年。婚后原告一心为家,努力工作,将自己的积蓄和收入全部交由被告任其支配,使被告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但原告的努力换回的却是被告对原告、对家庭的背叛。被告于2013年至今背着原告与他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顾。且被告在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殴打、辱骂原告母亲,致使二人发生争吵。最终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从家中搬出。被告的行为已彻底证明了夫妻之间无任何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当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现已6周多,自出生来孩子的全部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且原告的经济条件要优于被告,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殴打辱骂长辈,其品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根据《婚姻法》第37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1000/月,直至年满18周岁。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瞒着原告给其父孙某乙转款200000元,用途不明。据此,原告要求分割以上共同债权。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前杜北村御江南小区36栋2单元2002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王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200000元;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前杜北村御江南小区36栋2单元2002室(约合人民币3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分割婚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婚生女王某乙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未成年,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称,婚前没有个人财产。被告称,其婚前有车牌号为冀A×××××标致汽车一辆,是其结婚时的陪嫁。原告称,这是结婚时给被告的彩礼钱买的,所以才作为嫁妆。原、被告婚后有以下共同财产:车牌号为冀A×××××马自达轿车一辆,TCL电视两台(一大一小),三洋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史密斯热水器一台、抽油烟机和燃气灶具一套、三菱空调两台、格力空调一台、吉斯床垫两个、电视柜茶几组合一套、梳妆台一个、大衣柜一个、双人床一张、沙发一组(一大二小)、餐桌一套(一桌四椅)、钟表一个、鞋柜两个。原告称,婚后有20多万的共同存款,并提交手机短信一份。被告称,该20万元是案外人齐某向被告父亲孙某乙的借款,孙某乙将该款及利息让齐某都转到被告名下,利息自己花了,本金还给父亲。提交银行流水,并申请证人齐某和孙某乙出庭作证。被告称,有借孙某乙的15万元和借罗家均10万元共同债务,并申请孙某乙和罗家均出庭作证,证明借款事实。原告不认可两位证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原、被告均称,石家庄市新华区前杜北村御江南小区36栋2单元2002室和石家庄市荣昌西花园11-2-2702室两套房产,是村证房,没有房产证,且都在各自父母的名下,不需要法院处理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时间虽较长,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婚生女王某乙,现未成年,随被告一起生活,以不改变其女生活环境为原则,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根据其女的实际需要、个人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称,其婚前有车牌号为冀A×××××标致汽车一辆,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认定该车为婚后共同财产。原告称,婚后有20多万的共同存款,并提交手机短信一份。本院根据被告的陈述,该20万元是案外人齐某向被告父亲孙某乙的借款,孙某乙将该款及利息让齐某都转到被告名下,利息被告自己花了本金还给父亲。并结合其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证人齐某和孙某乙的证人证言。对原告称婚后有20多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有借孙某乙的15万元和借罗家均10万元共同债务,仅有孙某乙和罗家均的证人证言,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合理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有上述的共同债务。对被告所称的该项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原、被告之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孙某甲抚养;自2015年2月至其女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王某甲每月给付其女抚养费700元。三、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车牌号为冀A×××××马自达轿车一辆,史密斯热水器一台、抽油烟机和燃气灶具一套、三菱空调两台、格力空调一台、吉斯床垫两个、电视柜茶几组合一套、大衣柜一个、双人床一张、沙发一组(一大二小)归原告王某甲所有。车牌号为冀A×××××标致汽车一辆,TCL电视两台(一大一小),三洋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餐桌一套(一桌四椅)、梳妆台一个、钟表一个、鞋柜两个,归被告孙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6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回,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震代理审判员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