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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赔偿款163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案义务。后被执行人黄某某主动交纳执行款10315元,对剩余未履行部分,本院依法扣划黄某某的银行存款5985元。执行款163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14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正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