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覃善柳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善柳,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覃善柳,联系电话:1397727****。被执行人:肖燕,现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覃善柳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作为内退人员,工资低,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暂不执行,等待被执行人退休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