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587号原告邵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某,女,住同原告。(未到庭)原告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晓冬、人民陪审员刘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邵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邵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7月30日起诉来院,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于2014年5月8日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出生证明复印件、(2013)皇民四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7月30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足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应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自行抚养婚生子,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诉称无其他共同财产,待被告出现后,如提出双方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应另行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邵某某由原告邵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