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雍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刑初字第00264号被告人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书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十二行“里领导,过了一会乡卫生院的车就来了,把陈某某接走了。”;更正为“里领导,过了一会乡卫生院的车就来了,把张某某接走了。”原判决书第六页第八行“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张”;更正为“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张”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殷有利人民陪审员 薛小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