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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二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二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徐中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佐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檀友帅,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93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春审 判 员  刘玉管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