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建军与被执行人黄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建军,黄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文建军。被执行人黄可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建军与被执行人黄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