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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与何求、冼用听,冼用听,何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温少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唯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94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温少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少安。被执行人佛山市唯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廖培水。关于佛山市温少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唯舍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唯舍贸易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温少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7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温少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94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