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付守革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勃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中技文化,无业。家庭户籍登记地乌海市海勃湾区。2014年8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4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陶然雅居小区内,将0.06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得赃款80元。2、2014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陶然雅居小区内,将0.06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3、2014年8月6日15时许,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陶然雅居小区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1克。被告人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22克,得赃款80元。控方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控方向本院提供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对控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给魏某某的毒品并未得款80元,是他买水果花的。克数没有称,最后抓我时缴获的0.1克是为我自己吸食用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20时许、8月6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陶然雅居小区内,将0.12克毒品海洛因分成二次每次0.06克卖给用电话联系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魏某某,得赃款80元。同年8月6日15时许,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有关线索在陶然雅居小区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1克。被告人付某某共计贩卖海洛因0.22克,得款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现场检测报告,证实了对被告人付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付系吸毒人员。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付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4、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付某某系被抓获的情况。5、吸毒人员魏某某购买、吸食毒品乘坐汽车的照片,证明吸毒人员魏某某购买、吸食毒品乘坐汽车的皮卡车。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被告人付某某所开的车内所缴获的疑似毒品被扣押的情况及照片。7、毒品计算方法,证明根据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及吸毒人员的陈述,结合当前海勃湾地区的毒情计算,每份(包)现价为100元;每份(包)为0.08-0.14克。二、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证明曾两次向被告人付某某购买毒品。三、辩认笔录:证明证人魏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中辨认出4号为给他出售毒品的被告人付某某。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付某某向吸毒人员魏某某两次贩卖毒品,并在其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五、鉴定意见:证明内蒙古乌海市物证鉴定所(2014)乌公刑技鉴字第25号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可疑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量为0.1克。六、视听资料:证明对被告人讯问的过程,程序合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当庭与被告人审验质证无异议,能够互相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辩解给魏某某的毒品并未得款80元,是他买水果花的钱。克数没有称,抓获查扣的0.1克是自用的意见与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相符,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付某某能当庭认罪,本人又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未缴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建勋审 判 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