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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圣大模具商行与天津正佑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圣大模具商行,天津正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圣大模具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号增*号底商。负责人余孟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正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四支路。法定代表人梁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肖颖,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圣大模具商行与被告天津正佑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南民三初字第52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正佑模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圣大模具商行定作款292700元,分别于2014年9月底之前给付60000元,2014年10月底之前给付70000元,2014年11月底之前给付70000元,2014年12月底之前给付70000元,2015年1月底之前给付22700元;二、如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定作款,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定作款292700元;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被告负担、与定作款于2015年1月底之前一并给付。本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作出(2015)南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5年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套生产设备,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邬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