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与曾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曾智明,张冰,范卫真,范卫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代表人杨俊,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智明,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冰,男。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侠,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卫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卫静,男,系范卫真胞兄。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龙,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智明、张冰、范卫真、范卫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伟,被上诉人曾智明、张冰的委托代理人李侠,被上诉人范卫真、范卫静的委托代理人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曾智明、张冰在一审诉讼时明确请求其各项损失由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交强险限额以外部分即460425元,由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即230213,由范卫静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25%,即115106元。原审判决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