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周黎与游启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黎,游启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周黎,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被告游启贤,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黎诉被告游启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黎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黎负担。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