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德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29号原告: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洪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涛,该公司职工。被告:承德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路北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诉讼保全费770元,由原告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巧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