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林秋莲、房亚明与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秋莲,房亚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连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秋莲,1982年10月17日,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屋村125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亚明,1979年5月22日,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大院。上诉人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属合同纠纷,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上诉人原工商登记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西村,但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大厦13楼,与登记注册地并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大道塘西路段广地花园名湖轩E2栋7D,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