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世芳与康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芳,康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郑世芳。被执行人康智明。申请执行人郑世芳与被执行人康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灌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智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世芳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智明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智明在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智明在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的存款15400元(户名:康智明,账号:33×××90,开户行: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审 判 员 文东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莫 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