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龚某某,女,1990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家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