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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丁亮、陈磊与杨小红及第三人刘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丁亮。原告陈磊。被告杨小红。第三人刘二勇。本院受理原告丁亮、陈磊与被告杨小红及第三人刘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亮、陈磊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陈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98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