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丁亮、陈磊与杨小红及第三人刘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丁亮。原告陈磊。被告杨小红。第三人刘二勇。本院受理原告丁亮、陈磊与被告杨小红及第三人刘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亮、陈磊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陈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98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