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苏永超与潘保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超,潘保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苏永超,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被告潘保云,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超诉被告潘保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愿私下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 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