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材菁、王某乙、第三人柳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柳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陈某某,女,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吴维成,成都市高新区芳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王某乙,男,201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被告王某乙之父。第三人柳某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材菁、王某乙、第三人柳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