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彩勇、陈文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彩勇,陈文娜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福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元、李伟征,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勇,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大勇、刘侹杰(实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娜,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贵、严哲,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彩勇、陈文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3元、财产保全费4710元,共计7163元,由原告福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妙香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雨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