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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亮、苗东升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杨亮,苗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亮。被执行人苗东升。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亮、苗东升买卖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乾民小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车款人民币11000元。被告苗东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小字第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