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秀银、赵春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银,赵春红,李建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403号申请人王秀银。被申请人赵春红。被申请人李建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秀银与被申请人赵春红、李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秀银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春红、李建钢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