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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王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0148号罪犯王豪,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2007年4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12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2年9月18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王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5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5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王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