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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被执行人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刚,该公司总经理。张艳华与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固劳人仲案字(2014)第1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艳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艳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艳华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