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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保险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2号原告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88838-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曹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福瑞,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原告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