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冯杰文与南宁市绿寿福山泉水有限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杰文,南宁市绿寿福山泉水有限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冯杰文,农民。被执行人南宁市绿寿福山泉水有限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住所地大新县福隆乡欧阳村那四屯。负责人梁结智,总经理。本院执行关于冯杰文与南宁市绿寿福山泉水有限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新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标的为借款24000元、利息9860元、诉讼费302元,共计34162.5元;执行申请费412元。在本案立案执行前,本院已因执行其他案件拍卖了被执行人南宁市绿寿福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的厂房、设备等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冯杰文参与分配拍卖所得款,分配得款20643元。后申请执行人冯杰文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未执行标的部分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梁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