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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忠弟与田维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弟,田维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李忠弟,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维莉,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李忠弟与被执行人田维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李忠弟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6300.00元、诉讼费50.00元,共计6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维莉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田维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