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1号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驻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龚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自刚,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相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2元,减半收取84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