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于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全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0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沙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