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世福与陶文广、李大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福,陶文广,李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朱世福,农民。被执行人:陶文广,农民。被执行人:李大丽,农民。胡守阳与陶文广、李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19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文广、李大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文广、李大丽银行存款2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