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643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华东,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庆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学军、人民陪审刘志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均为与原配偶离异后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亦未添置共同财产。因前一段不幸的婚姻带来了负面心理影响,原、被告婚后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外投资经营也不告知原告,更谈不上与原告共同协商处理事务,将原告视为一般熟人。特别是被告在外经营不顺时,常对原告恶语相加。2010年7月份,被告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便突然离家出走,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顾。4年多来,原告多处寻找被告无果,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何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数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东台市东台镇玉带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被告离家不归,杳无音信,长期不履行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审判员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