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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邱杰锋与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杰锋,陈雪珍,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杰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雪珍。一审第三人: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从化市街口街��仪东路。法定代表人:邝灼枢,主任。再审申请人邱杰锋因与被申请人陈雪珍、一审第三人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从律师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杰锋申请再审称:《承诺书》的内容以及陈雪珍在一审的答辩及未取回《承诺书》的行为反映陈雪珍有向邱杰锋借现金8万元的事实;邱杰锋与陈雪珍的丈夫戚柏强曾经有借款关系,另案的判决及执行主体是戚柏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邱杰锋以陈雪珍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现金8万元未还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陈雪珍立即清偿借款8万元等,并提供了《承诺书》为证。对此,首先从《承诺书》的内容看,2002年8月6日的《承诺书》,承诺人为陈雪珍,其表述是因欠邱杰锋款项,陈雪珍承诺从委托广从律师所代理向从化市粮食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公司追收回的购房款中支付款项还给邱杰锋,未能反映陈雪珍当天有收到邱杰锋的8万元借款;且邱杰锋在其与陈雪珍丈夫戚柏强借款纠纷执行案中,于2010年7月29日给法院的申请书中也提及2002年戚柏强要求邱杰锋解封从城大厦A座801房且承诺在粮食局退回他购铺款后还8万元借款,并附涉案《承诺书》为证,此节与陈雪珍述称其出具《承诺书》是因其丈夫欠邱杰锋旧债的原由可以相互印证;再次,在戚柏强拖欠数万元款项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邱杰锋仍另借8万元现金给戚柏强的妻子陈雪珍且不需另立借据,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基于此,二审判决认定邱杰锋与陈雪珍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故邱杰锋关于《承诺书》的内容等能够证明陈雪珍向邱杰锋借现金8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邱杰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杰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