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商初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东支行与周翔、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盛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东支行,周翔,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盛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0670号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东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中嘉国际装饰城23幢内外106-109号。法定代表人柳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桂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翔。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盛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京泰路街道镇西北路18号1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贾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东支行与被告周翔、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盛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盛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东支行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东支行撤回对被告周翔、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盛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东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窦松前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人民陪审员 蒯雅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