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河执字第9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青岛明奥与今元置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明奥房地产咨询经营有限公司,临沂市今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97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明奥房地产咨询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今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商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明奥房地产咨询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今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2010)河商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案外人朱振乡名下的位于河东区泰和花园小区3号楼2-303号住房一套现为被执行人临沂市今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朱振乡名下、被执行人临沂市今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泰和花园小区3号楼2-303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