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计长年、陈仁芬与计宇飞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长年,陈仁芬,计宇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计长年,合肥无线电厂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芬,合肥叉车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宇飞,合肥仲裁委员会职工。上诉人计长年、陈仁芬因与被上诉人计宇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计长年、陈仁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计长年、陈仁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计长年、陈仁芬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计长年、陈仁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如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