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徐培玉与冯建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玉,冯建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徐培玉,农民。被告冯建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玉诉被告冯建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培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培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培玉承担。审判员 苗 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