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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杨长清与杨长清、刘道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杨长清,刘道凤,朱学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110-1号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劳动就业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五一路60号。法定代表人邓超,劳动就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长清。被告刘道凤。被告朱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动就业局与被告杨长清、刘道凤、朱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长清、刘道凤的银行存款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长清的银行��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