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龙海与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海,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黄龙海,曾用名黄海,男,192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赵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宁路1号信业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岑允谦。委托代理人李虹、刘剑辉,均是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龙海诉被告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由审判员姜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泽民、刘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是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华盖路号房屋的原产权人(该房产原门牌号为大良中区华盖路号,现产权人为何嘉华、司徒淑娴)。从1958年开始,该屋被纳入国家经租管理,原告一直取得“租息”至2007年。原告自1986年开始,一直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归还该房产,但均无结果。2008年4月3日,政府部门确认了原告的华侨身份。原告从侨务部门了解到,上述涉案房屋已被政府管理部门于1999年拆除、改建,并于2000年5月30日出售给了现产权人何嘉华、司徒淑娴。自此,原告持续向顺德区、佛山市二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主张权利,要求退还华侨房产。2011年9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向原告发出顺外侨信字(2011)2号《关于大良华盖路号铺房赔退问题的复函》,告知原告顺德区对经租侨房给予照顾退还的政策依据是顺府发(1992)31号文件,补偿标准由原告与顺德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原告认为该补偿标准不合理,随后向顺德区、佛山市二级政府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2014年5月12日,佛山市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佛信核复字(2014)020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告知原告:关于补偿问题,请你与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涉诉房屋为原告所有,既不通知原告,也没与原告协商处置方案,更未办理拆除公证的情况下,擅自对涉诉房产进行拆除改建,并违法将房屋出售。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参照2012年当地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赔偿。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一次性支付侨房赔偿价款626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黄龙海在私改时已经丧失涉案房屋所有权。2.涉案房屋已改造,原所有权已消灭。3.被告对涉案房屋的改造没有过错,没有侵犯原告所有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产生争议主要是因为原告对国家落实侨房政策对侨房的补偿标准不服,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龙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辣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刘雪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加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