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谭昌樵与王华伟、赵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樵,王华伟,赵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谭昌樵,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田荣明,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伟,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勉,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昌樵与被告王华伟、赵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昌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昌樵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昌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交纳1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昌樵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