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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容银香与陈丹、张爱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容银香。被执行人:陈丹。被执行人:张爱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丹、张爱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丹、张爱莲偿还申请执行人容银香借款本金26000元,逾期还款利息1265元(以26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4月2日起算至2015年1月19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0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6元,以上款项共计28631元。但被执行人陈丹、张爱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丹、张爱莲银行存款286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