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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榭西工业区8-6-2地块。法定代表人:俞建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项明武。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支付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静 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